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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2)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技术秘密的保护使得技术信息超脱其表达形式而使其本身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其与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样,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公知技术的确认、泄漏秘密渠道证据的确认、法律不禁止的破解(如反向工程等)、实质相同或相似的认定等,导致在保护上也常颇费周折。

  三、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使得计算机软件找到了真正的法律保护的归宿,也使得以技术方案体现的软件设计思想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强有力保护。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均承认对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使得软件权利人对软件开发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得以突破其表达形式,将智力劳动精华的核心以绝对权的形式得到确认。

  当然,专利法对软件思想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条件之外,往往还附有以下条件:

  1、程序必须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即属于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实际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单纯的程序,或者单纯存储程序的介质,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2、包含程序的装置所实现的功能不能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如单纯数学运算,商业经营管理模式,或按照已知方法求解物理量),或不具有技术意义(如仅具有美学意义的音乐、图画程序),也不能是依赖人的智力劳动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装置(如根据交警对现场的判断进行的违章处罚系统)。

  3、不具有技术意义的思想,如算法、数学模型、概念等,依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范畴。

  尽管有以上限制,但对于大部分软件而言,其设计思想都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发展过程中,保护范围不断扩充是个明显趋势。实现这个趋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不断缩小法律强制性排除保护范围,如从自然界分离的物质、化学物质和药品、微生物品种、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医疗器具等,都是突破这些范围成为保护对象;二是不断扩大专利法中技术方案的内涵,如核苷酸及氨基酸序列、某物质用于制备治疗某疾病的药品的应用,同时包括计算机程序。

  当前,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一般应当是发明专利,而实际上在这些发明中,真正的技术方案就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审查其新颖性、创造性也实际上变成审查程序的新颖性、创造性,硬件往往成为单纯为了满足专利的实用性要件而作出的要求。可以预言,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对于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技术方案中硬件的要求将越来越淡化,欧、美、日等国专利局承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专利,将单纯存储计算机程序的介质也视为能实现一定技术方案的装置,这种概念将越来越成为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主流,并将对硬件的要求降至最低限度,乃至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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