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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尽管各国的立法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效力模式上大多采取了“无限延伸论”的做法,但仅就理论而言,布图设计权的效力还是不应当采用“无限延伸论”。具体言之,就是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在延伸至集成电路产品本身之后,是否还应当更进一步延伸到用集成电路产品组装出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等整机)的问题,应当结合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来进行分析。

  集成电路保护法所保护的直接对象是布图设计。因为布图设计具有作品的外在特征,因此在保护方式中引入了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原则和方法比如原创性原则、保护复制权的方法等。这使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比其他技术获得专利的保护要容易得多。法律是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对集成电路保护法而言,一方面要保护布图设计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公众利用集成电路的方便。不能因为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的权利,而造成不合理的技术垄断的局面。与专利权相比,布图设计权的产生条件已经降低了很多。因此,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布图设计权人的权利效力或专有性程度就应当比专利权低。相应地,与著作权法相比由于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高于著作权法对普通作品的要求,因此布图设计权的专有性效力就应当高于著作权。这是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这种利益平衡的原则应当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对于专利法而言,任何国家的专利法都要求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必须清楚、完整、全面地公开其全部内容。正是因为专利权人公开了其全部技术方案,专利法才对其技术给予保护。专利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与发明人之间的一个契约。同样,作为技术方案的布图设计,从现行法律制度看并没有一套公开制度,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还规定交存于登记机构的布图设计图纸涉及技术秘密的还可以加以覆盖。在这样的条件下,布图设计权人仍然像专利权人一样享有效力可以无限延伸的专有权,对公众而言是极不公平的。仍以著作权法为例,著作权的效力仅及于作品的非实用的符号的组合,其垄断效力较之专利权要弱得多。

  相应地,著作权法中便专门设置有保护作品是否公开的发表杈。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下,是否有法定的公开程序也是决定权利效力强弱的标准之一。当然,前述反向工程的例外可以认为是在没有法定公开程序的前提下对公共利益的一种补偿。但这毕竟还不是像专利权人那样和盘托出。从这种意义上讲布图设计权也不应当具有同专利权相同的效力。因此,布图设计权的效力只应当适当延伸至集成电路产品本身,而不应当再进一步延伸到二次产品上。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也应当是位于著作权和传统工业产权之间。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上看,集成电路法律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对于一个具体的集成电路产品,它可以依民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受到保护。对于利用集成电路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作为人类智慧结晶的集成电路技术,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其中,布图设计由专门法加以保护,由此而产生的布图设计权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随着技术的发展,还将产生一些类似的新权利,即使是一些传统的权利类型也可能会派生出一些新的权能。这已经为现实所证实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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