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泰莱公司)的PA1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经江苏省机械工业厅和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联合鉴定验收后,获《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2002年10月15日,因泰莱公司的“PA1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软件V3.4”和“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软件V3.1”获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2001年8月30日,因泰莱公司和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科技公司)订立《技术合作协议》,约定由因泰莱公司向远征科技公司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变配电系统综合自动化集成技术,以OEM方式提供因泰莱公司系列产品(包括PA100和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该协议履行至2003年9月。
2005年10月18日,因泰莱公司从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公司)购得YZ100-SB和YZ300-CX型系列综合微机保护装置各一台,远征科技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软件公司)认可上述被控侵权的YZ100-SB、YZ300-CX两个型号的产品由远征科技公司生产,其中软件由远征软件公司开发。
本案一审中,因泰莱公司申请对被控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嵌入式软件与其主张着作权的软件进行鉴定比对。鉴定机构组织各方当事人当场对各自产品的芯片进行拆卸,随后组织专家对芯片中的嵌入软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控侵权产品YZ100-SB中的软件与因泰莱公司PA100产品软件程序整体结构基本一致,代码一致率达95%以上,二者实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YZ300-CX中的软件与因泰莱公司PA200产品软件的功能类似、可执行代码虽有差异,但一致率达60%以上,二者实质相同。另外,对相关产品说明书进行对比,也存在相同之处。
一审法院遂据此判定远征软件公司和远征科技公司侵犯了因泰莱公司涉案软件着作权,并判决远征科技公司和远征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因泰莱公司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远征科技公司、远征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因泰莱公司未能证明其享有着作权的软件与提交鉴定的软件具有一致性。因泰莱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审提交的实物产品及光盘中的软件与其登记注册的涉案软件的一致性,也未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技术对比,同时也未能证明其一审提交的产品芯片与光盘中软件的一致性。由于因泰莱公司一审提供的产品芯片(即一审鉴定所用原告产品芯片)是在起诉前刚生产的,与其诉称形成权利的时间已有4年,再根据因泰莱公司对其提交鉴定的软件与登记注册的软件之间一致性问题一直避而不谈的态度,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因泰莱公司是以登记注册的软件为形式依据,再以篡改后的软件甚至是剽窃远征科技公司、远征软件公司的软件为实物依据,恶意控告,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二、一审技术鉴定存在严重的程序和实体错误。(一)技术鉴定中的程序性错误。1、本次鉴定的正确程序应当是:以因泰莱公司登记注册的软件母本与被控侵权产品为鉴定对比对象;或者,先鉴定因泰莱公司提供的产品芯片、光盘中的软件与其登记注册的软件一致性,再就该产品芯片、光盘中的软件与被控侵权的软件作为鉴定对象。而本案鉴定机构却是直接将因泰莱公司产品芯片中的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应当认定为无效鉴定。2、对软件程序的核心内容--源程序未作鉴定。目标代码只是一种功能性的表达,不能单独在目标代码基础上就软件是否实质性相同作出判断。本案鉴定机构在双方都提供了源程序的情况下,却单独对比目标代码,应属无效。(二)技术鉴定中的实体性错误。鉴定内容与鉴定结论矛盾。鉴定意见认为,双方源程序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不具备可比性,也就是认定了双方是不同软件。故应得出本案双方当事人源程序不同的结论。但一审鉴定机构却在双方软件不具可比性的前提下,抛开源程序,单独就目标代码进行鉴定,这一做法错误。
针对远征科技公司、远征软件公司对一审鉴定中直接将因泰莱公司涉案PA100、PA200产品芯片中的软件作为鉴定材料所提出的异议,即因泰莱公司是否对上述产品芯片中的软件享有着作权问题,二审法院专门组织了司法鉴定,并形成相应司法鉴定报告。
因泰莱公司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中心)调取的PA100 、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源程序,上述软件申请登记日分别为2005年8月10日、2005年11月10日。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就以下事项组织技术鉴定:1、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PA1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4)与其PA1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2、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1)与其PA2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鉴于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的涉案软件源程序仅是该软件源程序的一部分,应鉴定机构要求,因泰莱公司又补充提供了PA100和PA200软件完整的电子版源程序以供对比。
经鉴定,二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1、PA100电子版源程序与版权中心登记的PA100软件源程序实质性相同;2、PA100电子版源程序与PA100产品芯片中的代码实质性相同;3、PA200电子版源程序与版权中心登记的PA200软件源程序实质性相同;4、PA200电子版源程序与PA200产品芯片中的代码实质性相同。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1、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的PA1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4)与其PA1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实质性相同;2、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1)与其PA2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实质性相同。
【法律援助】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三步走
(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 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从三步走概述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10-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热点话题: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电话:15800707700
- 珠三角电话:15915344883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14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