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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美国采用的三步侵权判定法鉴定侵权的【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10-0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简述】
       CA国际公司研发并销售一款软件名为 CA-Scheduler(简称CAS),用于管理大中型计机系统的批处理功能。这项程序分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执行此软件的基本功能,第二部分是一个操作系统的接口程序名为 ADAPTER用来处理该程序与各操作系统的连接问题,并执行输入输出功能。1981年, Altai公司研发了CAS的软件,名为EEKE,但只能在一种操作系统下工作。1983年,Am决定修改ZEKE,让其能在多种操作系统下工作。为此,Aai雇佣了 Claude armey,他曾在CA工作过且参与了 ADAPTER的研发。不过, altai对此并不知情。Amey将ZEKE也增加一个操作系统接口程序名为 OSCAR3.4。CA公司发现后通知了 Altai公司。 Altai公司马上指定一组不包括Amey的程序员改写 OSCAR34,并要求研发人员在研发中不得同Amey接触,且不得参看 OSCAR34,研发出 OSCAR35,并完成了对 OSCAR34的全部替换工作。不过,CA公司仍然提出控告,认为Atai公司侵犯其版权地区法院认为,一是CA对程序 ADAPTER拥有版权;二是Aai公司的OSCAR34已侵害了 ADAPTER的版权,应付赔偿金;三是Atai公司的 OSCAR3.5没有侵害 ADAPTER的版权。
 
        这一案例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首先它拒绝适用当时正盛行的SSO检验法,认为其在判定软件侵权时过于简单,不妥当。其次是,它提出并使用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来判定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通过使用这种检验方法,首先将原告认为已经被侵权的程序按其组织结构和处理流程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然后逐个检查这些组成部分,将那些已经同思想合并在一起的东西、为表现有关思想所必需的事件以及来自于公有领域的成分等这些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内容都剔除出去。那么剩下的就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东西,即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抽象”这一步的工作量是相当庞大的,对这两款软件程序不熟悉的第三方是很难做好的,然而原告对自己的软件程序是很熟悉的,由他们对自己的程序进行“抽象”很容易,也很合理。同时,原告认为被告的程序是他们程序的复制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由原告对被告的程序进行“抽象”理应也很容易并且从诉讼的社会成本来看,由原告对这两款他认为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软件程序进行抽象工作也是很合理的。因此应由原告向法庭提供在每一个抽象层次上可以观察的组织结构和处理流程。当然,如果被告不接受原告的侵权指控,也应该向法庭提供自己程序在各个抽象层次上可以观察的组织结构和处理流程,以便法官进行检验和质证。最后,再将过滤后的这些材料同被告的程序的组织结构和处理流程进行对比,然后确定被告的软件程序与原告的软件程序中受保护的成分是否实质性相似到足以确认侵权的程度。
 
       因此,根据三步判断法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两款软件的部分程序中出现了某些相似性,但是 Altai公司的 OSCAR3.5没有侵害CA的 ADAPTER程序的版权。不过,巡回上诉法院认为 Altai公司的 OSCAR3.5虽然没有侵害 ADAPTER的版权但认为Atai公司已经盗用了CA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CA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律要点】
        本判断法是美国CA vs Altai案中,最终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确认的判定软件侵权的最新规则。根据本规则,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1, 抽象分解成不同层次,从最高层次的功能设计,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块、子模块,直到最具体的程序代码;
 
       2, 对每一层次过滤出不受保护的成份;
 
       3,在相同层次上进行相似性比较,特别重视较低层次的相似,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步侵权判断法主要立足于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过程,注重对软件的动态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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