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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染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作品或者进行非法复制,加强对其著作权的管理,同时便于使用者寻求台祛使用,帮助社会公众避免无意侵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其作品、复制品或者制品上注明著作权管理信息。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作品越来越多地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通过网络传播,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管理信息在保护著作权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利用日益普及的数字处理技术,非常容易对作品的管理值息进行删除、改变,甚至伪造管理信息,给著作权的管理和作品的使用带来混乱,不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也对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带来损害。
 
       如果不加强对著作权管理信息的保护,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将是一片混乱,人们辨不清网络上传播作品的真伪,无法找到相关的权利人,使得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将著作权管理信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著作权法》本次修改为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对删除、改变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的行为要追究其祛律责任,而且加上了“电子”二字,主要是解决网络传播中的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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