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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旭】

时间:2020-08-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这类情况专指录音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由于现代复制手段的飞速发展与扩散,这类情况经常发生,所谓的“手枪版''盗版光盘就是属于此类作品,这一边录音录像类作品刚刚面世首映,那一边盗版光盘已经完成并开始向公众岀租,这类侵权危害很大。
 
      《著作权法》第1。条第7项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出租权,著作权人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获取报酬。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许可他人出租并获取报酬。如果有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出租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M条第7项还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制作的计算机软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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