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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是否构成侵犯箸作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至第17项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财产权,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釆用上述方法使用其作品,即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指出的是,这种侵权行为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为成立要件.即使行为人主观上不为营利,也不妨碍侵权行为之成立。但如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不在此限。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目的使用他人巳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46条原对本项还有表演、播放、发行、编辑的规定,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四种方式使用作品,也要对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次修改,将此四项列入《著作权法》第47条,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广播〈原为播放)、汇编(原为编辑)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不但要对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巳损害公共利益的,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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