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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表演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肖像权【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 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是表演者两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如果未经 许可,实施了上述行为,应当对表演者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不但要 取得表演者的许可,而且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 也未取得作品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要对原著作权人承 担民事责任。
 
       当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信息和各种录音录像制品,已较为普遍。以信息网络这种快捷便利的传播方式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大大 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是也出现了不少侵犯录音录像制 作者权利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不经制作者的许可,擅自将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其网站向外传播,使权利人所享有的权 利受到极大的损害。为了进一步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行为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也未 经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 著作权人、表演者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著作权冇 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侵权情节的轻重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依照《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行为人合理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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