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所谓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0由此看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概念,与出版行业中的单位(如新华书店)或个体经营户依照其经营范围承担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的“发行”含义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規定,凡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均构成发行,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取得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许可。
因此,学校出售教材,也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发行行为.本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据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复制并发行其作品的,以及发行盗版制品,都构成侵犯著作权.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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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买卖盗版教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8-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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