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与作者约定的条件进行编辑加工,不能越权做编辑工作以外的事情。从实践来看,编辑人员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编辑人员超越职责,擅自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
编辑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从政治上、专业上、语法上对作品把关。如果作品达不到出版质量,应当按约定的条件向作者提出修改建议,退还作者亲自进行修改。如果作品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出版质量,可以按约定退稿。遇到一些逻辑、语法、文字、标点符号的错误或者是引述一般事实与数据的错误.可以在编辑加工中帮作者改正。如果涉及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例如作者的弱点不对需要更正,编辑人员不能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而应当向作者说明情况,建议作者自己修改,或者经作者同意后,帮助作者修改。
2、编辑人员擅自删节作品,歪曲作品的原意报纸、期刊社限于篇幅,不能将作品全文刊登,有时须由编辑人员将作品中较次要的部分删节。这种删节特别对报纸来说,应视为法律认可的行业惯例。但在删改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处理不当而歪曲了作者的原意,例如误将重要的部分删节。这种删节特别对期刊来说,应视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期刊杜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疽'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而对作品内容的删节,就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有些编辑人员经许可而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实际上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作品的创作),擅自在作品发表时署名,从而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作者同意编辑人员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仅仅是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尽管编辑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作品的创作,但只有在作者同意他署名的情况下,才能在作品上署名。对于导致编辑人员要求署名的修改,作者可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许可。
4、编辑人员不发表作者的稿件,而利用作者的稿件进行改写,或是将不同作者的精件经过改头换面汇集一体,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做法实际是一种抄袭行为,既侵害了作者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作者的财产权。
5、编辑人员擅自确定或变更作品的署名方式
作者的署名方式由作者确定,作者确定的署名方式不能擅自变更。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要由合作作者全体决定(包括由代表人决定)。如果合作作者很多,图书封面或报纸上不能全部署名,也应由合作作者自己决定主要作者或代表作者。为了避免侵权或延误出版,署名方式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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