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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证明方式与责任承担(3)

时间:2019-08-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1条,该条规定: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中所指向的另两个法条均是关于侵犯计算机软件复制权的规定。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金晨公司租用的服务器安装有涉案软件,而其官方网站又是商业性的,所以属于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当依照该条司法解释承担侵权责任。要评价原告的说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先对涉案软件的用途进行了解。本案涉及的Serv—U软件是一款FTP服务器软件.通过该软件,可以使网络上任何一台计算机与FTP服务器连接,进行文件或目录的复制、移动、创建和删除等。然而在服务器上用于架设网站的空间和用于储存FTP上传文件的空间是分离的,编辑、上传网站内容并不需要使用FTP服务器软件,因此可以说该软件与网站内容的编辑、管理是无关的。而金晨公司只进行网站内容的编辑和上传,并未使用涉案软件的任何功能,此时该软件的“使用人”究竟是软件所在服务器空间的所有人还是软件的实际使用人呢?为分析这一问题,试举一案例:甲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交给好友乙并请乙帮忙安装一款杀毒软件,但乙在该电脑上安装了盗版软件并进行了利性的使用,甲对此并不知情,此时甲作为该电脑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侵犯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责任呢?答案显然应是否定的。此例中复制涉案软件的和实际进行商业使用的均是乙,甲并不具备查知的能力,也不应被课以监督的义务,所以承担侵权责任的只能是乙而不是甲。本案中似乎也是这种情况,金晨公司付费请大秦公司为其架设和维护网站,只要保证网站页面美观且金晨公司能够编辑网内容即可,其并不知道大秦公司架设网站的具体方式,也不知道大秦公司具体安装和使用了什么软件,更未使用大秦公司安装在服务器上的涉案软件,同时金晨公司既不具备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支配和控制,因此要求金晨公司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可供参考的,在磊若软件公司诉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宝馨公司租用软件著作权务器经营其官方网站,虽然该服务器上安装盗版服务器软件,但宝馨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控制服务器软件,对服务器软件也无支配权利,因此并未侵害服务器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宝馨公司网站所在物理服务器上安装有Serv—U6.0软件,且该软件系在中企动力、中企网的控制下,故可推定中企动力、中企网在上述服务器上使用了涉案软件,其系该软件的用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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