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节是否严重。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时,我国刑法分则中不少条文明文规定要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都是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3.后果是否严重。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过失犯罪,往往规定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例如,《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都是规定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4.数额是否较大。数额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主要是关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例如,《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等,以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不是较大,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
5.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有的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有的犯罪则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就不能成立。例如,《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24条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等,均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
6.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例如,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在非禁渔区或非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的,就不构成犯罪。
7.是否属于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30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淫乱罪,都明确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或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则不以犯罪论处。在这类犯罪中,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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