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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9)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解读】:明确了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时,双方对合同解除、变更、必要救助费用的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解读】:看清楚罗。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导致滞留的,食宿费由旅游者自理,返程费才双方分担。当然了,如果是因为旅行社过错导致延误而遇上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则所产生的食宿、路费原则上应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解读】:一是妥善协助义务;二是旅行社过错承担的责任。67条中的旅行社是没有过错的。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解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而故意不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不超过旅游费三倍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本条二三款规定,与62、66条对应,即任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解读】:合同相对性原理,但仅限于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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