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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4)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解读】:主要是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能第一时间保障旅行者得到及时的救助、治疗,避免旅行社经营者跑路而贻误救助、治疗时机。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解读】:“消法”中经营者业务的延伸。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读】:实质上是指与有相应资质、经营许可的商家签订合同。如,包车、住宿、食品等。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本款禁止指定的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錧、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旅游者“被购物”或被不合理收费的,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应协助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退回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注意: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旅行社无”垫付义务”。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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