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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2014年起将施行新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2014年起将施行新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崔清新)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15日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据介绍,今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确保该标准的实施,司法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二是要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新公布的标准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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