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管辖原则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例 商业秘密不起诉决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管辖原则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属于疑难杂症的案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很多难点,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此类案件的又一个难点。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之中,应如何确定法院是否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结合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归纳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
 
一、基本事实

CR公司与SF公司均生产压缩机保护器。SF公司滥用行政程序,以达到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2007年,SF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CR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是国家工商总局责成江苏省工商局查处,使CR公司的生产陷于停顿。SF公司随后即向客户散布CR公司因为侵犯商业秘密已被工商局查处的信息。2010年,SF公司再次要求工商局查处,并进行技术鉴定。同年9月,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扣押了CR公司流水线上的产品。在决定进入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程序时,SF公司却拒绝进入鉴定程序。

SF公司的上述恶劣行为,严重干扰了CR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防止SF公司将公权力沦为其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故请求法院确认CR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11年年底期间生产的HPA530产品不侵犯SF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SF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f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二、法院裁判

一、确认CR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1年7月间生产HPA530空调压缩机内置热保护器产品的行为不侵犯SF公司商业秘密;

二、驳回C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律师邱戈龙分析: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案件的首要难点。因为此类案件从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从目前的司法实务上讲,我国已经基本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确认不侵权纠纷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不侵犯“彼得兔”商标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种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与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是一致的。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可见,“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类诉讼,其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得到应用与认可。

值得注意,上述“侵权行为地”是指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地,即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地,而并非被告发出侵权警告行为之地。由于此类型案件都是被警告一f提出,故大多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如原、被告双f住所地在同一地区,则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区别。如若原、被告双f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地区,那么,原告多数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为这实际上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避免了因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而支出的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在本案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常荣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前已述及,因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常荣公司住所地,属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