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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的最权威赔偿原则

时间:2016-08-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商业秘密侵权存在一个最主要的诉讼目的就是赔偿损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如何具体操作,没有进一步给出指引。而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因案而异,但案情较相似案件法院最终判定的赔偿数额也未必相近。本文通过案例简述商业秘密侵权中法官对损害赔偿的思路。
 
一、基本案情
mt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等。2008年4月4日,mt公司与pjx签订劳动合同一份。pjx参与了mt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项目的研发工作,2009年1月31日,mt公司的“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被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mt公司对于该项目的技术图纸采取了在电脑USB接口贴上封条等保密措施。pjx在mt公司工作期间,即通过网络将技术图纸发送到自己QQ邮箱,准备离开mt公司后“以这些图纸赚工资”。2009年7月3日,pjx与航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被安排在技术部工作,是航天公司唯一的技术员。mt公司认为航天公司和pjx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请求法院判令航天公司和pjx停止对mt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共同赔偿mt公司经济损失1654719.14元。
 
二、法院裁判
一、pjx、航天公司立即停止对mt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二、pjx、航天公司销毁其持有的mt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技术图纸并删除拷贝的电子图纸文档资料;
三、pjx、航天公司连带赔偿mt公司经济损失(含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其赔偿问题主要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如何具体操作,没有进一步给出指引。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换言之,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mt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赔偿额。同时mt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损失或两原审被告因侵权获利的情况,即本案法官按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额。而法院将法定赔偿计算中,综合pjx、航天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mt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而在司法实践之中,赔偿数额因案而异,但案情相对较相似案件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也未必相近,且在判决书中也没有案件具体说明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和标准。即使如此,综合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书后可发现其中的判定思路。商业秘密是一种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它的取得需要付出一定的资金和劳动成本,它的使用能够产生现实的经济利益,它的独占能够使权利人保持竞争优势,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导致权利人失去竞争优势或商业价值,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涉及现在损失和预期收入。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时,都是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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