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是企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出来的,有时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侵权人以各种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给他人使用,从中牟取暴利。
案情简介:
原告AA公司系从事平板玻璃、钢化玻璃等的生产、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燃料成本,投入巨额研发经费从事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技术研发,取得了在玻璃熔窑中以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重大技术突破。为了保守商业秘密,AA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为了购买燃料供给系统所需的部分配套设备,2006年7月24日,AA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所在的BB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同年9月,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李某到AA公司的玻璃窑喷煤装置现场调试设备,在AA公司生产车间进行设备调试,AA公司的工作人员陪着李某,通过调试设备和AA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掌握了玻璃窑喷煤技术,同时李某还让万川陶瓷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以BB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进入现场观看设备调试。因此李某知悉、掌握了AA公司的该项玻璃窑喷煤方法及装置技术等商业秘密,AA公司已要求李某为此保密。后李某违反AA公司的保密要求,以其妻所设立的BB公司的名义私自将该技术出售给萍乡玻璃厂等多家玻璃制造企业,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李某、BB公司连带赔偿AA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某、BB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焦点,李某、BB公司是否从事了侵害A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李某的侵权行为包括: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既包括盗窃、利诱、胁迫也包括其他不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李某通过与AA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知悉AA公司购买设备的用途,利用在AA公司生产线现场调试设备的机会,了解了AA公司整个设备布局,掌握了此种方式熔制玻璃的各项相关技术参数,获取了AA公司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李某将在AA公司处获取的商业秘密以BB公司的名义转卖给案外人萍乡玻璃厂等多家玻璃制造企业,李某及BB公司的行为均符合“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要件,均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