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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商业秘密律师简述民事诉讼的质证与采信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质证是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决定性步骤。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并做出认定,包括前期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鉴定检材需在预备庭时进行质证,确定鉴定检材内容。法院应当对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和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并做出是否采信认定。,于此本文简述其中民事诉讼的质证与采信。

  一、基本事实

  原告NSF公司诉称,BNT公司和WG公司拥有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相关技术的技术秘密,华某某在担任NSF公司总经理期间,将上述技术秘密提供给BNT公司和WG公司,侵犯了NSF公司的商业秘密。BNT公司和WG公司在明知他人通过侵权形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NSF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请求判令BNT公司、WG公司、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NSF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各被告连带赔偿NSF公司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华某某、BNT公司、WG公司立即停止侵犯NSF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华某某、BNT公司、WG公司赔偿N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华某某、BNT公司、WG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四、BNT公司销毁侵犯NSF涉案商业秘密的救生艇模具;

  五、驳回N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被告等人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现裁判如下:

  驳回江阴BNT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华某某的再审申请。

  三、评析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需要经过法庭充分质证和法官进行查明事实后的审查判断才可以将其作为最终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法官决不能因为有了鉴定意见而放弃对事实认定的职责,对技术事实主观臆断的予以采信,应当发挥开庭质证等审查程序的作用,客观判断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真实、有效性。

  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意见并做出认定,包括前期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鉴定检材需在预备庭时进行质证,确定鉴定检材内容。法院应当对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和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并做出是否采信认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所言:“每一次鉴定结论都应在法庭上质证,都应通知鉴定人到庭,向他们询问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鉴定,鉴定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让他们相互辩论,这样才能发现各次鉴定中的错误,从而更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而在本案之中,被告抗辩:二审法院对该份证据并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鉴定组组长脱天禄教授未能出庭参加质证,对于庭审中提出的问题,出庭专家很多以要脱天禄教授解释为由搪塞未能给予合理解释;

  前已述及,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其中所涉及的内容是否采信,需由法庭综合考虑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后进行判断。而对于质证是对事实认定的审查,而在本案中由于补充材料并未作为二审鉴定报告的鉴定材料,因此二审法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之组织质证;本案同时二审鉴定报告的形成本身就是鉴定专家组评议讨论的结果,专家组成员之间有不同的观点亦属正常,最终形成的二审鉴定报告代表的是多数专家的意见,个别专家在法庭质证后发表不同意见并不影响二审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对上述《几点意见》未再组织质证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鉴定组组长脱天禄教授虽未出庭参加质证,但鉴定组的其他四位专家均出庭参加质证,该四位专家均全程参与整个鉴定过程,某位专家的缺席,并不当然影响法庭的调查质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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