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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系统中的商业秘密应如何保护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是多种多样的,本案中权利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通过自身开发的软件系统形成自己的商业秘密资料,而侵权人复制窃取。而本案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商业秘密,其中包括自己的开发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资料。那么本案之中,应当如何认定,下文就此浅析。

  一、基本案情

  SD公司系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褚某某于1994年进入SD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褚某某在SD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褚某某在SD公司的提成工资单上均签署了姓名,该工资单上注有“本提成内含20%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字样。

  1998年2月,张某某与SD公司订立《协议》一份。2005年1—12月,张某某在SD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2006年元月26日,张某某向SD公司出具《离职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SD公司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本承诺书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价格等。

  张某某等将离开SD公司时复制的“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安装于SY船务公司的办公电脑之中,供自己和其他员工使用。“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为SD公司所开发,其主要内容为:船舶资料、货主单位、港口及其他、装船记录、内河船舶等数据库以及用于办公的软件,数据库中记录有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货主、船主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船舶、港口代理、港监的详细资料等内容,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

  二、法院裁判

  一、褚某某、张某某、穆某某、SY船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SD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

  二、褚某某、张某某、穆某某、SY船务公司连带赔偿SD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S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在本案之中,原告认为其涉案“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综合本案分析,SD公司所拥有的“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是其在长期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联系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后收集整理而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货主、船主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船舶、港口代理、港监的详细资料等,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SD公司所掌握的这些客户信息资料是在该经营领域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获得这些信息资料具有一定难度,不同于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其价值体现在能够为其在联系业务中获得时间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现实及潜在的竞争优势,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SD公司对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发放公司业务人员提成工资时注明含“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制定了《计算机管理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故SD公司所拥有的“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前已述及,商业秘密的客体应当是“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那么本案之中软件之内的信息可以成立作为商业秘密,而原告主张的请求保护“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是不属于信息类,而是属于软件,根据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中的办公软件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而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因SD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是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对本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予审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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