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例 商业秘密不起诉决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备受商家青睐。商业秘密频频受到侵犯令企业老总头疼不已。只有公司自己首先引起重视,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有价值的秘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让他人无机可乘。即使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也不至于束手无策。

  案情简介:

  原告LP公司是经营通信技术领域内四技服务,光纤通信设备生产加工,光缆设备制造的公司。被告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曾是原告技术部、服务部的员工。原告从2008年开始与三星海南公司洽谈合作,在4年时间内与其达成了12次的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原告也掌握了三星海南公司特殊的客户经营信息。原告先后与五名被告签订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对保密内容和范围做了详细具体的约定。另外,日常经营管理中,制定、实施图纸打印的登记制度及技术图纸的签收制度;并且在计算机系统中启用绿盾信息安全管理软件。

  五名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以各自配偶的名义于2011年8月9日共同设立了TY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大部分相同。被告TY公司成立一个后月后,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即与三星海南公司签订了上述价值128万余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合同。

  被告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和TY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被告TY公司、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LP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

  二、被告TY公司、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连带赔偿原告LP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

  三、被告TY公司、申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连带赔偿原告LP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原告为何能够顺利实现维权?

  本案中原告LP公司能够顺利实现维权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提前采取了严密保护措施。

  首先,原告LP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保密部分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员工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对无关员工或外界泄露公司保密资料。牵涉技术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禁止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公司关于项目的商业秘密。在网络安全部分也规定封闭或监控使用USB设备,禁止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拷贝,图纸经过加密处理,杜绝可能的信息泄露和安全隐患。

  其次,原告与五名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将员工手册内容纳入其中,另外签订了保密协议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的约定。

  最后,原告LP公司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制定了技术图纸的签收制度和图纸打印的登记制度。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中启用绿盾信息安全管理软件,该软件主要包括文件自动强制加解密、文件操作记录、屏幕录像、程序窗口切换记录、聊天内容监视、上网行为管理、USB等设备限制等功能,对公司信息予以全面的管理和监控。

  综上,原告LP公司在意识上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对此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在遭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法律保护的是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