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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员工擅自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遭索赔20万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多年老员工掌握了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保密协议、几个禁止协议,却擅自离职将商业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企业。这是多少企业经营者的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诚实和信用,这也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违反这一原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MR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蔬菜的销售。YR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经营范围与MR公司相同。被告王某先后担任MR公司交易二科科长、市场部副部长、水果经营部副部长等职务,并与MR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MR公司印发了“MR公司保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公司客户基本信息、市场各类交易信息、数据以及和企业经营有关的业务资料属于公司秘密。印发“关于应对恶性竞争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向竞争对手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泄露、出卖公司客户资料等信息属违规行为。MR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2013年10月,王某擅自离开MR公司到YR公司任职。12月,MR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MR公司认为,王某在MR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在MR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为与MR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导致MR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600万元。王某的行为给MR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1、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R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MR公司损失3万元;3、驳回原告MR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R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告王某赔偿原告MR公司损失20万元”;3、驳回原告MR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一审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MR公司认为一审认定赔偿数额过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侵权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22万元。改判被上诉人在YR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9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二审焦点问题主要是一审是判决酌定3万元损失数额否适当?

  对于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在YR公司获得的收入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在YR公司的薪金属其个人劳动所得,并非因其侵权所获得的利益,MR公司再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王某因侵权所获利益亦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MR公司充分重视起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其公司管理文件中多次申明,客户基本信息等资料属于公司秘密,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和出卖。首先,被告王某其主观过错较大,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可泄露,还非法向YR公司披露客户资料,导致大量客户流失到YR公司。其次,被告王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稳定的客户是决定市场能否正常运营的主要因素,所以客户资料对MR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种隐形资本,王某利用在MR公司的便利条件将20多年工作积累的客户信息带到YR公司,造成MR公司大量客户流失。最后,王某的行为致MR公司两大区域收入大幅度下滑,给MR公司带来较大的实际损失。并且,MR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客观存在。

  综上,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充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合情合理。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3万元明显偏低,二审法院给予了纠正。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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