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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休尼特说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长昊律师用案例诠释休尼特十字真言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裁定。在现实生活中,常人也觉得不太可能实现,总抱着一种案子案子到了法庭就必然要审判的心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一起商业秘密大案首获2015年撤回其上诉的裁定便是打破了这一种常态。

  本所在此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积极倡导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法官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养成处处细心、时时细心、事事细心的习惯,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感谢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明镜高悬,本案当事人才能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兴企业风云突变

  深圳市AMD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T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MD公司)与伤害WL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岭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25日AMD公司副总经理ZSF成立了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2012年6月25日本案被告孟帅等人加入FG公司。2012年8月方果公司与深圳市ZLR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LR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后派孟某等人进驻中广立人公司工作办公。期间FG公司在宇芯芯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发生产出P6网络播放器,并租用网络服务器搭建服务器平台支撑客户端运行。2012年8月至9月,ZLR公司和FG公司共同向深圳市DYM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DYMT公司)销售P6裸机4000台,DYMT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79800元,ZLR公司支付FG公司开发费80000元。DYMT公司将P6裸机进行包装后以A5型号对外销售。2013年3月13日,被害单位AMD公司和WL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声称,孟某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AMD公司与WL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一场商业秘密大战就此展开。

  峰回路转,正义不怕迟到

  FG商业秘秘密案件,被指控10人,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在长昊律师的帮助下,2人免于起诉(无罪),8人取保候审,结束了10人被关押的状态,本案经过5次庭审,6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全部结束前法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让检察院补充证据,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检察院当庭放弃部分指控,在今年的6月,法院作出了撤回起诉的裁定。长昊的胜利定格在这一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叶敏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孟某、黄某、杨某存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前提条件“重大损失,即犯罪构成前提不成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案、追诉条件,不应予以起诉。且实质上,张某等四人也不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不涉嫌犯罪。具体理由有如下:
    1、公诉机关对本案所谓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认识有混淆,且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所谓侵权事实根本不成立,不应予以起诉。
    2、AMD公司和WL公司并未对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性。
    3、关于商业秘密犯罪必要前提条件“重大损失”问题,关于本案,长昊律师认为即使抛开前面所述,单就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前提条件,因本案不存在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本案指控前提不存在,不能成立“商业秘密罪”。最后,笔者认为:本案指控实施与客观实施不符,涉案技术早已经是公开技术,根本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且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所谓重大损失也并不成立,完全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再者,就本案指控证据而言,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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