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首例离职员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撤回起诉刑事案件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例 商业秘密不起诉决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首例离职员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撤回起诉刑事案件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在经历一年半苦战之后,2015年深圳首例不起诉案件花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诉讼难度较高的商业秘密诉讼中,检察官和法官这种孜孜不倦、不畏艰难的精神令人感动,专业商业秘密诉讼律师在诉讼中沉着应对,最终取得喜人结果。

  今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一纸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为一场历时一年半之久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画上句号。这也是深圳自2014年11月被列为广东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之后第一个“同意撤回起诉的”的裁定,打破了“进入审判程序必定罪”的常规。

  “员工离巢再创业”遭刑拘

  被指控的11人全部来自于深圳市A公司,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前身系举报单位B公司副总,其他涉案人员在A公司就职前都曾在举报单位B公司工作。A公司和举报单位B公司都是从事对网络播放器的开发销售,老东家认为员工离巢后带着公司资源另起炉灶与自己打起了对台。A公司成立于2012年,成立后与另一公司合作研发了涉案的网络播放器,研发成功后将网络播放器售出。2013年,B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指称其旧员工离职前携带了公司的源代码和部分客户信息。南山分局在依法立案后抓获了7名犯罪嫌疑人、4名被列为网逃对象(后归案自首),查封了涉案产品。

  “商业秘密”系公知技术

  南山区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先后委托了多家鉴定机构对此案做鉴定。初步鉴定结果纷纷显示A公司所研发的网络播放器与举报单位B具有同一性,对损失金额评估高达600多万。因为牵涉人数较多,金额较高,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尤为谨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在对非法证据排除和损失金额的重新评估后,推翻了本来板上定钉的侵犯商业秘密定论。A公司涉案的大部分技术点被检测出来属于案发前的公知技术,不存在侵犯了B公司非公知技术。在经历了不同算法的重新鉴定和损失计算方法之后,得出了涉案源代码和举报单位源代码几乎不相似和损失金额仅8万的结论。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5次庭审,6名专家证人出庭,在最后一次庭审检察院更是当庭放弃了部分指控。历时一年半之久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1人被决定不逮捕(不捕),2人被决定不起诉(无罪),8人被撤回起诉,结束11人被关押的状态。

  鉴定报告都是?

  本案中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分别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对涉案的“网络播放器”进行了鉴定,出具了涉案源代码与侵权源代码从不同角度描述、相同比例不一的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报告。经仔细排查发现其中两家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涉案源代码进行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资质,且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出现了自相矛盾的逻辑性错误。在对同一产品的两次鉴定结论分别出现了相似度59.08%和83.73%,相差甚大。司法鉴定所在没有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对涉案源代码采取了错误的计算方法进行比对,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而这两份鉴定报告恰恰就是成为人民检察院批捕的依据。

  因为商业秘密一般都涉及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本案中涉及了大量关于软件开发的源代码等知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官都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鉴定报告来解决对技术方面的认知。一份合格的鉴定报告是对案件的有力佐证,而一份“坑爹”的鉴定报告往往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毒药。

  目前国内商业秘密诉讼中都存在着一种“唯鉴定结论是从”的倾向,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这种证据,还需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最终由法官来决定,不能将鉴定机构无限拔高而成为“庭外庭”。在本案中,法官对鉴定报告进行了审慎审查后,把不合格的鉴定报告为排除在证据之外。始终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基准审理案件,不为了定罪而审理,做到了用证据说话,以法律为准绳。侦控检机关在新一轮政法合作过程中“相互制约”的作用越发明显,这也是从制度层面防范冤假错案、杜绝刑讯逼供的有力保障。

  声明

  一、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二、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三、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