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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撤回起诉商业秘密大战告捷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均认为只有经过法院宣判"无罪"才是真正的清白.这其实不然,因为还有一种无罪叫“撤回起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FG案最终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就是对于“撤回起诉”最好的诠释。

  本所在此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在这里不得不感谢南山区人民法院,您是正义的铺路人,审判庭前那一级级的台阶,是为人们铺就一条伸张正义的道路;您是公正的代言人,判决书上的一具条文,正义和邪恶都由您得到公正的界定;您是威严的标志,用法槌敲击出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正是南山法院的公平正义,我们的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以彰显。

  方兴未艾,却遭“屠杀”

  深圳市AMD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T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MD公司)与伤害WL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岭公司)系关联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25日AMD公司副总经理ZSF成立了FG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果公司)。2012年6月25日本案被告孟帅等人加入方果公司。2012年8月方果公司与深圳市ZLR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LR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后派孟某等人进驻中广立人公司工作办公。期间FG公司在宇芯芯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发生产出P6网络播放器,并租用网络服务器搭建服务器平台支撑客户端运行。2012年8月至9月,ZLR公司和FG公司共同向深圳市DYM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DYMT公司)销售P6裸机4000台,DYMT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79800元,ZLR公司支付方果公司开发费80000元。DYMT公司将P6裸机进行包装后以A5型号对外销售。2013年3月13日,被害单位AMD公司和巍岭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声称,孟某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AMD公司与WL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一场商业秘密大战就此展开。

  专业律师团队“手刃”证据以取真相

  FG商业秘密案件,被指控10人,公司负责人、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无一幸免,在长昊律师的帮助下,2人免于起诉(无罪),8人取保候审,结束了10人被关押的状态,本案经过5次庭审,6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全部结束前法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让检察院补充证据,在最后一次庭审中,检察院当庭放弃部分指控,在今年的6月,法院作出了撤回起诉的裁定。长昊的胜利定格在这一刻。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孟某、黄某、杨某存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前提条件“重大损失,即犯罪构成前提不成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案、追诉条件,不应予以起诉。且实质上,张某等四人也不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不涉嫌犯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叶敏具体理由有如下:一、公诉机关对本案所谓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认识有混淆,且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所谓侵权事实根本不成立,不应予以起诉。二、AMD公司和WL公司并未对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性。三、关于商业秘密犯罪必要前提条件“重大损失”问题,关于本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叶敏认为即使抛开前面所述,单就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前提条件,因本案不存在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本案指控前提不存在,不能成立“商业秘密罪”。最后,笔者认为:本案指控实施与客观实施不符,涉案技术早已经是公开技术,根本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且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所谓重大损失也并不成立,完全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再者,就本案指控证据而言,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长昊律师团队是FG案子的主力律师团队,在优化已有的团队人才的同时,注重与其他律所合作,一方面扩大自身外部人才“储备”,另一方面研究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应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在FG案件具体处理上,长昊律师团队在总结以往的办案经验以及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严谨、高效的案件办理流程以及 “控辩审”案件办理模式,并于每个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涉案材料归档送交当事人,就当事人公司企业法律风险方面存在的不足,免费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司法鉴定也会忽悠人?

  长昊律师团认为在商业秘密的案子中,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技术领域,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主要有两个:(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为公知技术;(2)涉案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例如,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图纸、工艺、计算机软件等类似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涉案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利用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取得的结论。但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时,委托鉴定机关对涉案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这是明显错误的,因为:一项技术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应该由法院自行作出。法院只应该借助司法鉴定机构解决技术问题。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有时侯是需要司法鉴定的,但应当认真区分法律判断问题和需要司法鉴定的技术性的“专门性问题”。凡是属于法律认定的问题,一律由法院自行作出;凡是涉及技术问题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否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在很多情况下,对当事人诉请的商业秘密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有助于法院认定案件。那么,如何申请商业秘密鉴定呢?根据实践经验,对当事人来说,申请商业秘密鉴定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包括选择鉴定机构、准备鉴定材料等。如何选择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建议当事人选择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商业秘密律师提供专业意见,专业律师有类似案件操作经验,熟悉相关法院对商业秘密认定的大致标准,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宜较为熟悉,不至于贻误战机。如何准备鉴定材料?关键是在准备的材料中如何准确的选取秘密点,适当的把握秘密点,不仅有利于鉴定机构快速准确的做出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走向也有着非同小可的决定意义。

  回望2014年,我们最为典型的就是这起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安立案案件,因为其充分的展现了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的价值,同时也是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发展状态下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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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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