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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案例 | 商业秘密与专利之区分

时间:2026-03-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投入智力、物力与时间等多项成本所创造的新型信息,其价值源于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该信息须具备秘密性,具体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并非“容易获得”两项要件。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苏州YL公司涉嫌商业秘密与商标侵权行政一案中,因商业秘密并不具有排他性,与专利权存在本质区别,且YL公司所持商业秘密来源合法,最终该案以YL公司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圆满结果告终。

(一)敬业工程师离职创业,陷入诉讼困境  
杜某于2007年大学毕业后入职AF公司,担任生产部工程师,2012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出于对技术研究的热忱,杜某认为设备维修与配件销售具有良好前景,遂于2012年12月注册成立YL公司,从事配件销售与设备维修业务。  
杜某工作勤恳认真,创业后为诸多熟悉客户提供设备维修与技术指导服务,维修范围涵盖AF公司及其他品牌厂商的设备,业务逐渐扩展至进口配件贸易与设备国产化研发。自2012年底至2015年,通过日夜不断的维修实践与技术积累,杜某自主开发出多种国产化配件,为后续自主研发设备奠定技术基础。应客户需求,杜某自2015年底起着手自主开发设备。然设备开发实属不易,从设计、采购、供应商管理、组装,到软件设计与电气控制,均需自主完成。硬件部分尚可攻克,真正的难点在于电气控制细节及程序协同的整体整合。历经多次设计、修改与测试,半年后首台样机终于研制成功。  
正值YL公司准备将自主研发设备稳步推向市场之际,一场诉讼风波骤然降临。2019年12月,苏州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共计三十余人围堵YL公司,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调查,扣押技术图纸、工作手册、半成品与成品设备、工作电脑、合同及发票等涉案材料,并询问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及核心技术人员。YL公司经营活动全面停滞,危机四伏,杜某深陷诉讼泥潭,前景黯淡。  
(二)云开见日:商业秘密的非排他性与合法性  
2020年3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接受杜某委托。经与杜某会谈并细致审阅其提供的产品研发报告,团队认为杜某通过自主研发所获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商业秘密不具备排他性,杜某有权通过自主研发等合法途径,获得与AF公司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并可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与专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是否处于公知状态。专利信息以公开换保护,法律赋予其排他性。一旦专利权被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可依法独占该项技术,据此获取竞争优势与经济收益。而对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相同信息的主体,既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亦可选择公开并申请专利。  
(三)协力合作:案件终以不构成违法结案  
杜某与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通力协作。本案中,YL公司通过充分证据证明其设备图纸技术系“合法来源”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最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决定,认定YL公司涉嫌商业秘密与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违法,本案予以结案。
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结案短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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