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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之王|2025年侵犯商业秘密案不起诉:赔偿115万换得“免刑”

时间:2026-04-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作者:邱戈龙 黄丽璇
 
导读: 一宗看似证据确凿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在检察机关审查后并未走向定罪量刑的终局。涉案人从外资巨头离职后创业,被指控擅自摘抄技术图纸、生产销售同类设备,涉案金额逾83万元。辩护律师介入后,紧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三大支点,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为“技术人才离巢创业”的风险控制提供了最新的司法样本。
 
一、离职高管“带图”创业,被控侵犯商业秘密
被不起诉人甲某,原系外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机械磨浆系统部项目经理。2011年入职后,公司通过内部SAP管理系统为其开通了技术图纸访问权限。在任职期间,甲某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擅自摘抄了两款设备的部分技术图纸数据信息。
2012年底,甲某从A公司离职。三个月后,他成立了属于自己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经营B公司期间,甲某根据上述摘抄的技术数据,以及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的A公司涉密技术信息,自行绘制了技术图纸,并据此生产了两台机器,于2017年出售给某纸业公司。
经鉴定,A公司的相关技术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公安机关从甲某电脑中提取的图纸与A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A公司被认定的损失金额为83万余元。
 
二、关键转折:赔偿115万获谅解,检察院认定“情节轻微”
2023年9月,甲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于2025年进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出现在2025年8月——甲某向A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15万元,赔偿金额远超公安机关此前评估的83万余元损失,并成功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与此同时,甲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被认定为“坦白”,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围绕“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提出甲某虽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已全额退赔并获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不起诉决定:免刑但电脑销毁,商业秘密“零容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额退赃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甲某不起诉。
不过,检察机关同时对扣押的涉案储存载体——甲某的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这一细节释放出明确信号:人可以“免刑”,但承载商业秘密的介质必须“清零”,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并未因不起诉而削弱。
 
四、“员工离巢再创业”风险再警示:赔偿和解不是终点
 
本案再次将“技术人才离职创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推至聚光灯下。
1.  “摘抄即风险”:即便未带走完整图纸,擅自摘录关键技术数据,也可能成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2.  “实质相同即越界”:司法实践中,只要后形成的技术与原单位非公知技术“实质相同”,且无法证明系独立研发,极大概率被认定侵权。
3.  赔偿谅解可换“出罪”,但并非必然:本案中115万元赔偿远超评估损失,是获得不起诉的关键。但若损失金额巨大、手段恶劣或拒不认罪,即使赔偿也难以逃脱刑事处罚。
4.  电脑等存储介质必被没收:即便人不起诉,涉案的电脑、U盘等存储载体将被依法没收销毁,企业核心资产将遭受直接损失。
 
对于企业而言,本案也提供了一条维权路径:刑事报案并不意味着必须将对方“送进监狱”。在损失得到超额弥补、获得对方认错并取得谅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商业秘密,又避免了过度刑事打击对市场主体造成的毁灭性影响。
 
 
附: 佛禅检刑不诉〔2025〕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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