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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高层窃取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受害者是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材料的老牌国内合资企业,侵权方仍为公司高层。进入审判程序之后,该项技术已经被被权利所有人申请专利,被告人以商业秘密已经被公开为抗辩理由。那么,申请专利以后的商业秘密不被保护?

基本事实

    上海yhw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h”)系商业秘密权利人,1999年和2000年被告人陶某、周某就职该公司的生产厂长和精工车间主任,掌握该生产工艺流程。yh公司跟高管人员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包括了两被告人),对该项生产工艺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两被告人在离职后到第三被告设立的wl公司担任生产厂长和技术总监,wl公司运用了yh公司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技术批量技工制作模片,造成了yh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均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徒刑、罚金。三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案件:首先,所谓的商业秘密不能只由权利人单方认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商业秘密定义的法律条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部分信息内容被授予国家专利后,也不会影响对商业秘密的人定。本案中被告以商业秘密信息已经被公开为抗辩理由,此时,被公开的信息量有多少和公开的时间点成为焦点问题。本案中,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时间是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之间,而yh申请专利是在2002年6月12日,也就是说在yh申请专利前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一直持续。进入审理程序之后公诉机关对专利文献委托鉴定人进行了补充鉴定,证实yh公司“刺孔型干爽网面”工艺技术信息的大部分而关键的技术信息还未被公开。也就说,三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申请专利的行为并不影响对以上工艺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同时,我们也需要知道如果yh的所有商业秘密被授予专利,那么就转为专利法的保护,适用法律不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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