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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修改重组公知商业秘密可以得到商业秘密保护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本案之中在认定涉案商业秘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之时遇到一个疑问,在商业秘密鉴定报告中其结论认为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商业秘密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又能重新成为商业秘密呢?本文就此对案件的涉案技术信息展开分析。
 
一、基本案情

jl公司称,JP6C变频器包含商业秘密,对其JP6C变频器技术采取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的相关规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保守技术、商业秘密合同》,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守则》,要求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hxy曾在jl公司工作,曾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后离职到希望sl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yxx、zyb于以前在jl公司分别从事电器硬件和结构设计工作。后离职到希望sl公司。邓仕方在jl公司从事空调变频器软件开发工作,随后受聘于希望sl公司,从事开发工作。

2000年3月,jl公司以希望研究所、希望sl公司设计生产的BT40S系列高性能数字式变频调速器(下称BT40S变频器)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用。此后,根据jl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又追加hxy、yxx、zyb、邓仕方为本案共同被告。
 
二、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jl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律师邱戈龙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认定。由于jl公司主张的19项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原审法院委托hk鉴定中心组织本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jl公司主张的该19项技术秘密点是否为公知技术进行了技术鉴定。商业秘密鉴定结论认为,jl公司所主张的19项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jl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其非公知技术。

在本案之中,鉴定结论为jl公司主张的该19项技术秘密点均为公知技术,但实际对于涉案信息的认定是毫无影响。那么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后为何对认定信息无影响?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问过去也不看未来,只看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前涉案信息(商业秘密)的性质状态。在本案之中,在jl公司商业秘密侵权前该程序因企业性质的不同需要对程序技术进行整合,那么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属于非公知技术。因此即便相关技术信息确实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但jl公司针对其企业特点作出修改和完善后所形成的应用于其企业内部管理的程序,旁人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可从外界获得,于此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应当仍定为构成商业秘密。

据此,法院认为jl公司对上述非公知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这些技术对jl公司来说经济价值也显而易见。因此,应当认定为jl公司的商业秘密。一项技术信息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条件,就应依法受到保护。所以,jl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应当认定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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