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本案之中,涉及到的就是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在司法中肯定了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能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要成为商业秘密,就要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一、基本事实
2003年8月,KG工贸公司与被告陈某、谈某均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两被告在为原告服务期间,不得在其它同行业兼职,不得向同行业竞争对手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原告的采购和销售的一切档案、文件、资料等。2003年原告与KS国际有限公司、KS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在中国国际全印展、2003国际线路板及电子组装展览会等会刊上刊登印刷光源的广告。
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期间,在原告KG工贸公司主张被告陈某掌握的38家客户名单中,原告有交易记录的为24家,无交易记录的为12家,其余2家于2004年4月后发生过交易。
2004年2月、3月间,谈某、陈某陆续从KG工贸公司处离职。同年6月1日,被告捷仪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聘任陈某为部门经理。
后原告KG工贸公司认为被告陈某、谈某和捷仪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停止使用并销毁与原告相近似的宣传资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限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信息。”在本案之中,涉及到的就是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这个《规定》中肯定了所有的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都是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和产销策略要成为商业秘密,就要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即要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综合本案分析,原告的销售策略仅是通过在展销会上向客户派送宣传资料,这种做法是一种公职的营销手段,并不具有新颖性和保密性,所以未把其认定为商业秘密。原告的败诉,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对商业秘密客体范围的认识不清,对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在实践中,权利人不仅要正确认识什么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什么是符合法定要件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更要善意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