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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商业秘密律师简述举证倒置与举证转移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主张进行否认的,那么举证责任就应该发生倒置,而且还可能因此承担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后果,甚至最后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解读法律时没有区分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这两个概念的意义,本文简述举证倒置同时对比和举证转移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ME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蔬菜的销售。王某某担任ME公司交易二科科长、市场部副部长、水果经营部副部长等职务,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客户服务工作。2007年11月29日,王某某与ME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部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2013年国庆节后,王某某离开ME公司到雨RX安全球农副产品采购中心任职。ME公司认为,王某某并利用其在ME公司工作积累、掌握的客户信息,将大部分经营客户联系到新任职企业经营,导致ME公司收入较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度下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60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某停止侵害ME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王某某赔偿原告西安ME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ME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西安ME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西安ME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变更王某某赔偿原告西安ME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0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ME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评析

  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以及“能证明被告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两个事实需要权利人(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对其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举证责任在程序上的倒置,如果被申请人对此拒不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是合法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则推定被申请人系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综合本案分析,原告举证证明王某某在ME公司任职期间掌握有ME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而在王某某离开ME公司任职与ME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雨润中心后,王某某原在ME公司负责的水果经营区域的客户大量流失到雨润中心,即其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且被告王有中具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而在被告王有中的举证中,有辩称本案中原本在ME公司任职而现在在雨润中心任职的还有他人,其并没有泄露商业秘密,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推定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ME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反复转移。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相互否定对方的观点主张,它并不免除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它所转换的只是原被告主观的举证责任,并且依旧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那么本案以及其他案件之中,举证倒置均体现为单向性。其超越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提出主张权利一方就某种事由是否属实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将此种负担转置到对方当事人身上。换言之,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在本案中,被告对其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正是超出“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实现举证的倒置。

  举证倒置并不等同于举证转移。举证转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而不是随意的。首先,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无论在质量、数量上都应该充分满足证明自己提出的观点主张;其次,法院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观点主张。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形下,法院才会作出认定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在举证困难、案件复杂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这样多回合的反复举证,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次转移,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积极举证,也使得法官得以更加清楚明晰的判断案件,最终使得案件的事实真相逐渐清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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