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创新企业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之要领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创新企业维护企业商业秘密之要领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创新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一个企业是否存在自主的知识产权,其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等。无形的知产力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是每一个企业家都无法否认的事实。但很多企业会忽略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还是比较抽象的认识。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享有的信息的具体特点和企业的需求对信息选择合适的法律保护手段。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PE公司是一家经营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等的公司,被告徐某曾是该公司的员工,任职为销售主管,工作期间,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后被告离职并设立上好BL展览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等。原告主张被告所使用的客户信息为其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评析】
     
法院针对涉案信息即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客户有关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基础客户信息往往从公共渠道容易获得,较难构成商业秘密。但交易习惯、合同报价等属于非公知性信息,结合在一起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经营秘密。另外,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在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过于原则化和概括,无法让被告识别哪些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守,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首先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品策略等等。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之所以构成商业秘密,其原因在于其秘密性,即不为公知性,其他人无法从公知领域获得,秘密性一旦丧失,其便不再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权利人就要想法以其他手段进行保护了。如何保持这种秘密性,就需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何为合理的?根据实践经验总结该合理是指能被负有保守秘密的人感知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另外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和实用性。能够被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并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以上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
      商业秘密的保护分为预防性保护和维权性保护,本文笔者是从商业秘密诉讼侵权案件审判中认定商业秘密的角度进行总结,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什么措施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首先最常用的保密方法,即是限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对必要的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公司的保密章程。注意,保密协议不仅要对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也要作出明确规定,不能过于抽象。如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商业秘密的内容就没有明确约定,导致法院对其是否采取合理的而保密措施并没有予以认可。其次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设密处理,即对秘密信息本身设定密码,并仅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告知密码。这些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进行分析,要实现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需要制定更加详尽的保密方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