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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的四大要件之一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语】

      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中的一个重要种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易引起纷争。由于此类案件常因员工跳槽引起,与员工择业自由权相关,同时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不高,又常处于动态变化中,内容和范围都不易确定,因而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是一个难点。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5日,原告YW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经营淘宝网店客服代管业务。2013年6月份,被告阳某到原告公司上班任客服部白班组长。2013年10月,被告贺某作为普通员工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方与二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就保密事项和竞业禁止事项作出约定。被告阳某、贺某于2014年3月15日从原告公司离职。2014年3月12日,二被告与案外人匡某、唐某共同设立了JW公司,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为二被告。M办公用品专卖店、JMS旗舰店、MBB童衣馆、李某、董某、刘某原为原告公司的客户,在永州市JW公司成立后,成为了该公司的客户。原告方并没有就自己的客户信息资料采取相关保密措施。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永州市YW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306.8元,由原告永州市YW公司负担。

【律师评析】

      如何认定某一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回答: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的判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特定的客户名单是否容易获取,获取过程中需耗费多大的人力、财力和智力。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是不易取得的。如果容易取得,如从公开的刊物、电话簿或特定数据库中简单抽取即可获得,其就不应当成为原告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但是,如果该客户名单持有人是通过花费相当多的人力或财力或物力才获得该份名单的,就应当对该份客户名单加以保护,即使这些信息可能是从公有领域信息中加工而成的。

      2、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并且持有人还应对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努力保持其保密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应依具体情势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只要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并且能够为他人所感知,他人就应望而却步,此时就可以认为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已达到合理的程度。但是,如果持有人在获取到该特定客户名单后。没有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没有标注秘密字样,或没有制定相应的保密规则,或没有禁止雇员随意使用,而是随意公开,甚至丢弃在公共垃圾中,就不能认定该份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告所谓的“客户信息资料”仅仅是指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这些客户信息资料通过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可以轻易查找到,且原告方并未对其客户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原告公司的员工可以轻易地获取这些客户信息资料。这些都客观上决定了原告的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处于公众知悉状态,是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记载了其客户信息资料的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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