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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商业秘密律师教你,保护企业命脉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企业家常常会面临这种情况,公司的很多重要信息被员工盗用或者窃取,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当老板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被告知不予立案,向法院提起自诉,却不予受理。那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基本案情】
      曹某、李某通过黑客技术从公司邮箱窃取公司领导之间往来的邮件中记载的禁止公开的商业秘密。然后二人通过邮件将获取的秘密信息群发给自诉人H公司的部分员工。此事件给自诉人造成七十四万元的经济损失。14年9月18日,自诉人报警派出所做笔录后未立案。
      自诉人认为,两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故意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群发扩散,虽自诉人及时采取措施,其行为仍给自诉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自诉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人于2014年11月9日以曹某、李某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法院裁定】
      对自诉人H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之所以本案中自诉人的两次试图到司法机关维权都得不到良好的答复,其缘由就在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案自诉人两次到司法机关提交的证据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也不足以证明两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坚持控诉,依法法院应不予受理。
      那么企业怎么才能避免此种窘境的重演呢。
      最好的方式就是防范于未然,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就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让他人无机可乘。
      如果商业秘密不幸被不法分子侵害,拿第一措施就是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做备好能证明以下事项的证据材料,已备需求法律保护之需:
      1、证明对方侵害的是自己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且该相关信息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经营信息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自己已经对该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3、对方故意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如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等。
      4、对方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自诉人一没有证据证明曹某、李某通过邮箱发送的是上述任何一类经营信息,二无法证明自己对所称的“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不予受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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