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案件角度看软件著作权侵权反诉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案件角度看软件著作权侵权反诉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市GC公司起诉被告珠海JH公司违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提出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案情简介:

  2008月15日,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向YY公司颁发该软件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2010年4月1日,GC公司与YY公司签订《合作伙伴合作协议》,双方约定:YY公司授予GC公司合作伙伴的资料,由GC公司直接向客户分销YY公司的产品、技术服务以及YY公司在协议期内推出的其他业务。

  原告(反诉被告)2010年5月31日,GC公司与JH公司签订《系统软件服务合同》,约定由GC公司向JH公司提供“EV集装箱码头管理系统”软件,JH公司向GC公司支付软件款及该软件的5年维护费共计人民币312500。

  合同签订后,JH公司向GC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62500元。GC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完成了合同约定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及加华公司验收。2010年7月5日,JH公司向GC公司支付软件款人民币20000元。剩余软件款人民币42500元虽经GC公司多次追讨,JH公司拒不支付。

  反诉原告JH公司诉称:GC公司向JH公司提供的“EV集装箱码头管理系统”软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正常使用,JH公司多次要求GC公司予以解决,但GC通公司拒不派人解决,致使JH公司无法使用该软件。鉴于合同约定的软件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珠海JH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GC公司支付软件款人民币425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珠海JH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GC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75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JH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GC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G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JH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评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反诉构成要件: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的提出需在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5、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键城、郑志祥认为本案中原告GC公司提起本诉后,在诉讼中被告JH公司向同一法院提出了反诉。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深圳GC公司与珠海JH公司因签订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纠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反诉权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