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概述
Y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SⅡ》并享有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告发现LJ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游戏通过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了传播使用。便提起诉讼。
二、 案件详情
《SⅡ》游戏软件是由YJ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2010年6月20日,YJ公司向TT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本公司将所附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TT公司。
TT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权性质:本公司独家授权TT公司以上所有权利。授权方对所附游戏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通过本授权书进行的授权是合法有效、没有争议的。本授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12年5月22日,YJ公司向TT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授权委托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2011年2月22日,TT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TT公司取得YJ公司《SⅡ》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部分权利的授权。
2010年9月20日,TT公司委派代理人SC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10月31日15时29分,公证员W、工作人员C跟随SC一同来到广东省开平市的LJ。在公证员的监督下,SC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公证员随机选择了计算机,并监督SC在该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公证保全过程中取得的为“LJ10-10-31”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以证物袋封存后附于公证书后。正版《SⅡ》游戏光盘的外包装封底及光盘正面上均印刷有YJ公司制作、TT公司总经销等内容。经核实,使用涉案封存光盘播放的游戏截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SⅡ》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 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KP网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T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如被告KP网吧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被告Z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二、驳回原告TT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软件侵权辩护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对涉案游戏是否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的规定,YJ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其授权TT公司行使游戏软件《SⅡ》在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以TT公司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因此,原告通过授权获得对涉案游戏的著作财产权合法有效,在授权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被告LJ未经原告TT公司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网吧对涉案游戏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TT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LJ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LJ赔偿其经济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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