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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老东家维权之路坎坷,最后不负有心人

时间:2019-09-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导读

  被告原属于老东家原告的高层,在原告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并且由于职位原因,掌握了老东家所有的技术信息。被告眼见该技术信息市场潜力足够大,便产生盗窃之心,背着老东家在外面开与老东家经营范围一致的公司并且将自己手头上的技术信息带到新公司。老东家发现该现状便向执法机关报案维权,那么老东家是维权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二.案情简介

  2002年3月和4月,被告人L、H先后到广州市GK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括GK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保密期限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之后被告人L担任GK公司NB项目经理,负责研发IAD产品GM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对外销售,H同为NB项目组成员,在研发过程中两被告人接触了GK公GM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资料。

  GK公司的GM系列媒体接入网关设备于2004年2月、6月分别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鉴定意见是总体性能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仅2004年6月至11月GK公司的GM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就达到4454519.6元。

  2003年12月,被告人L离开GK公司,并于2004年3月加入中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主持研发同为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的CV系列产品。为了研发该产品,被告人L先后聘请了原在GK公司工作的李东霞、何恒等人到中联公司工作,并于2004年5月聘请了被告人H,两被告人违反与GK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从GK公司掌握的IAD产品GM系列设备软件程序及其他技术信息于2004年9月生产CV系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截止至2005年6月底销售金额为810090元,收款金额为610857.60元。

  2005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L、H的工作地点进行搜查,查获了CV产品1台、CV8产品1台、CV6产品1台、CV系列写片器2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文件夹4册、32MB和64MB的U盘各1个、电脑光碟17张、方正牌台式电脑主机2台、CO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服务器1台、IBM移动硬盘1个;并对被告人L、被告人H、证人李东霞所使用的计算机、开发人员办公室内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L、H抓获归案。2006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个人帐户内58531.92元冻结。

  经鉴定,GK公司GM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软件是该公司技术人员专门开发的专用程序,具有新颖性,属于设计者的刻意选择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法)运用;并且是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CV系列产品中CyberVoice1008设备程序存在MG6008设备程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CyberVoice设备的程序在编码层上复制了GM设备的程序。

  三.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L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2009年1月1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被告人L、H以营利为目的,未经GK公司许可同时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利用他们在GK公司任职期间接触掌握的属于GK公司商业秘密的GM系列媒体接入网关产品的技术信息,在中联公司生产出同类功能的CV系列产品对外销售,销售总金额达810090元,而且CV系列产品中的CyberVoice设备程序复制了G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GM设备程序,因此两被告人已同时对GK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侵犯著作权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本案中CV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总金额810090元即属于两被告人侵犯GK公司著作权的非法经营数额,该数额已远超25万元,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按照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CV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总金额810090元不能等同于两被告人的获利或GK公司的损失,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GK公司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L、H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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