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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及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4)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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