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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及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的处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种软件侵权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1)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2)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1)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括两段源程序对比、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两段目标程序间的对比。
   (2)测试法: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测试,如果各中间结果都基本一致,则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侵权。
   (3)逐层分析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时不能拘泥于将两段程序做直接的比较,以相似之处的数量的多寡来认定,而是要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
   (4)整体感觉法:对于“整体上的相似”的判断要求有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即普通软件用户的角度。
   (5)“掺假”发现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和符号,如开发者的姓名,单位或者废程序段等等;或是采用很难为盗版者所发现和修改的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如果发现两个软件的这些随机性很强的无意义特征都相同或基本相同,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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