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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失计算与重复起诉相关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失计算与重复起诉相关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博览会交通管理系统  重复起诉 软件登记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8)桂民三终字第13号
结案日期:2008年7月21日
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项
 
裁判规则: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览会交通管理系统完善工程项目投标技术文件中使用原告已登记的EHL SMART DESKTOP、EHL SMART MANAGER、EHL SMART DUTY、EHL SMART PCS(简称PCS或SMART PCS)、EHL MESSAGE SERVER(简称MESSAGE SERVER)、EHL ATMS(简称ATMS)、EHL SMART CCTV(简称CCTV)、EHL SMART ISSUE、EHL SMART PREPLAN、EHL SMART GIS、EHL SMART VMS、EHL SMART GPS、CCS ATMS等软件产品名称及其文档,被告以中标获利为目的,把原告登记的软件名称作为自己的软件名称使用,侵犯了原告自主开发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同时,被告还未经原告同意,以中标获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原告已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部分软件文档中的文字资料、图表、包括功能说明、用例图、界面图、用户手册、原告制作的基于WEB SERVICE的接口方案设计和基于统一消息的接口方案设计文档等软件文档,侵犯了原告的软件复制权。被告作为投标方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的软件名称,并参照原告软件报价进行投标报价的行为,即是向投标方销售同名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发行权即原告所独享的销售及许可销售相关软件的权利,给原告的市场管理和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原告作为软件开发者和所有者应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了侵害,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故其应在媒体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招标方申明原告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并在全国性媒体和智能交通行业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付的律师费、邮费、通讯费、材料费、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约5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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