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用户界面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用户界面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用户界面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独创性  作品  财务报表管理软件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
结案日期:2005年6月21日
上诉人: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裁判规则:(裁判依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案情简介:北京久其北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以下简称《久其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2001年12月18日,《久其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由久其公司继受。《久其软件》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

  2003年9月,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上海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管理平台软件》及《资产年报(2003录入版)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天臣软件》是与《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
  2004年5月,久其公司以天臣公司《天臣软件》抄袭《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原告《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法院裁判:

1一审法院对于久其公司认为其《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系作品,要求判令天臣公司停止侵犯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对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由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