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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齐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伟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及违约纠纷上诉案(4)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被上诉人安力公司、伟力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所提出的商业秘密不成立,《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限制条款无效,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违约问题。一审法院认定齐心企业不是《保密与非竞争协议》是正确的,上诉人索赔金额没有任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2007年5月24日,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伟力公司、安力公司停止侵犯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商业秘密行为;2、伟力公司、安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人民币;3、伟力公司、安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一审庭审中,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将赔偿数额变更为600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E-Z UP公司作为客户名单和与E-Z UP相关的产品是否构成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的商业秘密?2、安力公司、伟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客户名单和与E-Z UP相关的产品及产品生产图纸是否构成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的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都需要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形成的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但本案中上诉人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在其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形成的附值于客户身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的信息,而根据齐心开发公司提供E-Z UP公司的“授权书”可知,E-Z UP公司并无授权齐心开发公司独家代理出口E-Z UP产品,即E-Z UP 公司并不是齐心开发公司长期稳定、独有的客户,因此,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主张E-Z UP公司为其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至于相关产品,即与E-Z UP公司交易的产品,根据伟力公司、安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E-Z UP产品在互联网上早已公开为公众所知悉,而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的信息,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因此产品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的商业秘密;而生产产品的图纸,是由E-Z UP公司通过齐心开发公司转给伟力公司进行修改、加工,最后经E-Z UP公司定稿而成的,该图纸的如构成商业秘密,该权利主体应为E-Z UP公司或是被上诉人伟力公司,该权利与上诉人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无关。因此,上诉人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相关产品及涉及产品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伟力公司、安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在本案中,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与E-Z UP公司的业务往来只是E-Z UP公司曾经委托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代其采购产品,但无论是基于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受E-Z UP公司委托采购某批产品还是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要求伟力公司、安力公司为其生产订购产品均不能衍生出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可以用区域性的排除竞争的条款限制伟力公司、安力公司的权利,即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无权限制伟力公司、安力公司与E-Z UP公司直接或间接进行业务往来,尤其是在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相关产品及涉及产品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限制伟力公司、安力公司与E-Z UP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这种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故伟力公司、安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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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上诉人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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