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刘世全
上诉人:侯庆熙。
上诉人:林玉媚。
上诉人:伍雪梅。
上诉人:刘世全。
上诉人:张开莲。
上诉人:赵华。
上诉人:何晓林。
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伟锋、李佳,均为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柳健
委托代理人:左国军。
委托代理人:陶圣明,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辉。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侯庆熙、林玉媚、伍雪梅、刘世全、张开莲、赵华、何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姜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侯庆熙、林玉媚、伍雪梅、刘世全、张开莲、赵华、何晓林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侯庆熙、林玉媚、伍雪梅、刘世全、张开莲、赵华、何晓林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即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全自动硅片清洗机、石英管清洗机设备的图纸及根据图纸制造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全自动硅片清洗机、石英管清洗机设备的图纸相同的图纸;
二、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于2010年5月25日前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该款付至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户名: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桃源居支行,帐号:818105711608091001),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侯庆熙、林玉媚、伍雪梅、刘世全、张开莲、赵华、何晓林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有权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3683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负担3万元,该款已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于2010年5月25日前与上述第二项应支付的25万元(共计28万元)一并支付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830元,本院减半收取1841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负担。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侯庆熙、林玉媚、伍雪梅、刘世全、张开莲、赵华、何晓林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已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则被上诉人深圳市捷佳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梭能精密设备厂的上述侵权行为不得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五、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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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