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合作企业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合作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合作企业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合作企业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工会或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企业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合作企业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该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有关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合作企业严重损失,或因合作企业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如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裁决。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