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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企业合同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企业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得违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本合同设立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违背,合作各方以出资额或出资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的出资条件必须是各方所有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者现金;

3、合资、合作合同不得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4、合作合同如涉及技术转让,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约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转让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先进,不含技术保留;

5、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方面:一方或双方不能按规定出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董事会的组成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因此,合同应详细具体地规定这几个方面,以免日后争议。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____公司和____国(或地区)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省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

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代表姓名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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