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年,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有关的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作为合作企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
(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比例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对外销售___%;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___%。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合作企业或乙方负责对外销售;也可由合作企业与外贸企业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合作企业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合作企业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合作企业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合作企业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长由__委派,副董事长__名,由__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__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