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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律师尽职调查报告(5)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七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在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广东××目前的股东应负责解除广东××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

  3.2广东××的知识产权

  3.2.1广东××的商标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其拥有以下注册商标:

  根据注册号为15925××号《商标注册号》,广东××拥有“××”图形商标在第5类医用饲料添加剂、兽医用药商品上注册商标权,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6月28日至2011年6月27日。

  3.2.2广东××的技术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中由广东××股东提供的技术清单,广东××和淄博××共拥有生产工艺技术20项。

  根据广东××提供的技术合同,该公司共签订有三份技术合同,目前仍有效:

  (1)2001年5月27日,广东××与广东化工大学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书》,由广东××和广东化工大学合作开发泛解酸内酯生物法水解工艺,广东××提供20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研究产生的专利性技术双方共有,对非专利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2)2004年8月8日,广东××与京江工业大学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同意合作开发“β-丙氨酸的生物合成方法”,双方对研究成果共同拥有所有权,合同生效后5年内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对京江工业大学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222222222)广东××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偿。

  (3)2004年5月12日,广东××与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广东××委托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开发N-甲基羟胺盐酸盐电催化合成中试技术,广东××支付10万元开发费并将其获得的有关科研经费的30%提供给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科研经费;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广东××负责建设中试车间的全部费用。

  根据广东××的陈述,上述N-甲基羟胺盐酸盐电催化合成项目已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β-丙氨酸的生物合成方法”已由京江工业大学向广东市科技厅申请立项。

  3.2.3广东××的专利

  根据广东××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也未提出任何专利申请。

  3.2.4广东××的技术保密

  根据广东××提供的资料,其已于2004年12月26日与《股权转让意向书》附件关键技术人员清单中提及的江红、李勇和王建玉签订了《企业保密协议》;根据广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已有82名在职或离职的职工与广东××签订过《企业保密协议》。

  3.2.5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贵公司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能使用注册号为15925××号的“××”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提请贵公司注意:广东××与第三方签订的三份技术协议涉及的技术成果均为共有。在广东××与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广东××负有按该项目产生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提成按季度结算支付给通州金电化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义务。

  此外,根据广东××与广东工业大学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广东工业大学的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30109379),在广东××支付了20万元的补偿费后,应共同享有,因此,在发明专利正式授予前,建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增加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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