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信利尽查字(2011)第 101 号
致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基于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11年6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尽职调查事项的安排,在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广东××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 指由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8月20 出具的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所律师” 指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 指登记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资料。
“广东××” 指广东××有限公司,一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999999999999999。
“贵司” 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广东××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3、向广东××询证
4、实地察看
5、向工商、税务、银行、土地及房屋管理部门、社保等机构或部门查询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广东××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1年6月18日广东××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广东××提供的资料及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