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附件(略)
第四部分 特别声明
本报告系基于贵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广东××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本报告谨供贵司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