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兼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兼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A单位与B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审理结束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确定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其含义为:虽然法律规定公司法人格独立于公司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但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以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性为工具、为股东个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在个案中暂时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进而直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原则也称“直索责任”)。该制度规定于新修订《公司法》的第二十条,原文规定如下: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A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即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及“逃避债务”的行为,则A单位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或另行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B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最终达到执行股东名下财产的目的。

  三、本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及事实分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虽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尤其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方式未做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我国法理界的共识,并结合我们现有掌握材料所反映出的B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事实,我们认为,本案下列事实及股东的相关行为可基本构成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步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基于特定事实对公司法人格暂时的、个案的否认,目的在于直接追究责任股东的民事责任,而非对公司法人格的全面、彻底的否定,其以公司有效成立为前提。如公司未能有效成立,则公司本不具备独立人格,更无从谈起“否认”之说。

  本案中,据悉B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经批准合法成立,故具备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